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,严厉打击涉及民生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,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和潍坊市市场监管局的具体安排,诸城市市场监管局今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“铁拳”行动,现公布第二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典型案例如下:
诸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“风味烤肠”(速冻调制鸡肉制品)经抽样检验,食品添加剂红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 (四)项之规定,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。
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,该公司冷库内存放的“骨肉大串”包装箱及包装袋上标注生产日期均为虚假日期,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“骨肉大串”进行查封。该公司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)项的规定,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。
诸城市某百货超市经营的甜椒经检测中心抽样检测,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-2021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》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该超市未能提供进货记录,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。该超市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,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。
接到投诉后,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诸城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,发现当事人生产的“三明治”产品标签上未标注“即食或非即食”字样,不符合GB19295-2021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品》4.1条款“产品标识应标明速冻、生制或熟制、即食或非即食,以及烹调加工方式”之要求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5 诸城市某菜馆涉嫌未取得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采购经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“马铃薯”案
诸城市某菜馆采购的“马铃薯”经抽样检验,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检查的同时,发现该单位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已过期。当事人未取得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、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分别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王某某犯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,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”之规定,市场监管局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如下:自缓刑考验期结束之日起,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。